橫跨三屆政府、九位部長之結構性失職與系統性操控,構成我國憲政史上歷時最久、紀錄最完整之體制迫害案件。本案自 2008 年起延續 17 年,為我國司法史上首宗由法院於終局判決中明示「國家公文不具信賴力」案件,首次確立行政機關長期體制造假與程序違法,已對人民憲法基本權利造成重大侵害,構成歷史性違憲認定。
2007 年,文建會主委翁金珠親自邀請溫以仁返國,雙方簽署任期三年、年薪 250 萬元、年工作16週、不得任意辭職之聘任協議【證據08】(第5頁)。
2008 年上任後,文建會突設「籌備處」,並將國樂團自教育部移撥,改名「臺灣國家國樂團」,使法定制度與行政架構遭到實質架空【證據09】,「籌備處」遂於同年以「密件」代表國家向溫以仁為意思表示:「合約到期,須參與甄選」【證據10】。2009 年,溫以仁在政治構陷壓力下被迫參與甄選,儘管於 8 位來自國際頂尖應徵者中脫穎而出榮獲第一名,卻遭「籌備處」封殺,以「學歷造假」為藉口,粗暴取消資格令其淪為「從缺」,並動用媒體造謠抹黑【證據11】。
2016年,《蘋果日報》於不實報導七年後,公開刊登道歉啟事【證據12】 法院認定其學歷真正確具博士學位,另證據揭示「文建會從未授權團員劉寶琇、陳乃國擔任評審委員」,「籌備處」隱匿此節【證據13】,於無人知情下,令該二人預設否決結論,決策過程完全違反正當程序【證據14】。法院明確認定本案構成重大程序違法與國家信賴義務破壞 【證據15】, 並指出本案並非偶發事件,而係國家在長期制度性違法運作下,對個人造成持續迫害之具體案例。 承審法官鄭昱仁曾審理我國三起具憲政層級意涵之重大案件:「陳水扁外交機密費案」、「江國慶冤獄案」、及「溫以仁學歷造假案」,其於本案所作裁判,具高度憲政指標意義,足資全國法政體系重視。
判決內容明白揭示:行政機關不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,且長年拒絕依法補正其明顯違法行為,形同國家體制對憲法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之實質侵害。文化部作為原處分機關,依法即負有「立即啟動自我糾正機制」之義務(📜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、第123條),卻迄今仍蓄意否認司法既判事實、逃避補救責任,不僅違法失職,亦嚴重破壞國家法治信譽與人民對政府之基本信賴【證據16】。2017 年 12 月27日,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全體決議凍結文化部預算,要求針對「溫以仁事件」出具「完整且真實之行政調查報告」,始得解凍【證據17】。惟文化部於承諾後,遂向立法院出具與事實不符甚巧立名目之「行政調查初步報告」【證據18】。並經實際比對由籌備處上陳文建會「二份評審名單」,並由文建會依職權決定評審名單【證據13】,可明確發現:「籌備處」並無法定地位可自行決定評審名單,然文建會審議名單中自始並無所謂票選委員或團員代表「劉寶琇、陳乃國」,惟文化部明知前情,竟於所謂「行政調查初步報告」謊稱最終決定評審名單包括團員代表二人,顯然出於故意隱匿用人違法而出具不實行政調查所得,嚴重違反程序正義。
文化部在明知當事人學歷資料全部真正下,竟與所屬法律顧問、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朱敏賢合意動支鉅額公帑控訴當事人,羅織「偽造學歷、詐領銓敘部高額薪資、誣告」等罪【證據19】,其手法之卑劣,遠甚於2009年8月24日《蘋果日報》不實報導溫以仁學歷造假之真實惡意【證據11】。2020 年12月31日,法院刑事判決再度指出:「二項指控,自始不存在」【證據20】(判決第4頁、第9頁),並再度肯認所有學歷資料全部真正。
文化部明知無數刑事、民事判決均依據「考選部、教育部、駐外代表處、國立中正文化中心」認定學歷資料真實【證據21】,惟文化部與其代表朱敏賢律師不服敗訴,竟濫用公帑上訴主張「法院、教育部、考選部、駐外代表處皆無權認定學歷,否則違反權力分立」【證據22】,遂遭高院於2022年3月8日駁回上訴確定【證據23】。
⚖️ 違法構成說明:文化部於立法院凍結預算期間,未依《預算法》第62條完成調查,即違法動支公帑控告當事人,並明知事實無據,仍與法律顧問朱敏賢及其律所共同誣控人民,構成《行政程序法》第7條「公平原則」、第10條「誠實原則」之重大違反。其行為亦已觸犯《刑法》第213條「登載不實公文書」,應負《國家賠償法》第2條責任。此舉嚴重侵害人民依《憲法》第16條保障之訴訟與救濟權,構成行政機關假借公帑實施政治報復與誣控之行為。
2016 年起,顧立雄透過司改會率先發起平反行動,媒體、紀錄片、國會皆曾公開聲援。文化部至今未作任何正式回應,亦未啟動行政調查程序。
📺 歷年平反行動、國會質詢、媒體紀錄:2024 年 12 月 4 日,臺灣高等法院於 110 年度上國字第 21 號確定判決中,首度明確否定國家正式公文具「當然信賴力」,指出文化部所出具之查證公文與提供資料 【證據24-1】、 【證據24-2】,僅供司法機關參考,即使係應檢察官之請求,亦無法當作真實依據,仍須司法機關自行判斷真偽 【證據25】(確定判決第9頁、11頁):
此判決不僅動搖人民對國家公文的基本信賴,亦為我國司法史上首次於終審判決中否定國家公文之正當性推定,對行政程序正當性與法治國原則構成歷史性重大警訊。
此外,文化部自2009至2020年,曾三度訂定指揮甄選行政規則:《98 年要點》、《101 年要點》、《109 年注意事項》,均屬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7 條所定應公告之第一類行政規則,卻全部遭蓄意隱匿迄今長達 17 年【證據26】。
更惡劣者,文化部竟向法院提交內容虛偽之「虛構版本」,造成審判錯誤。其行為惡意危害訴訟程序正當性與證據真實性原則,違法情節重大。直至判決定讞後,文化部始於另一司法案件中坦承尚有未提出之「真實版本」【證據27】,坐實其長年蓄意隱匿行政規則、偽構程序之違法事實【證據28】。
然而,總統府、行政院、立法院、監察院四大憲政機關,自 2020 年即知悉「溫以仁事件原委」【證據29】,掌握文化部嚴重違法與誤導司法之重大情節,惟:
🧱 面對文化部偽構程序與誤導司法等重大違法事實,四大憲政機關不僅未依法行使監督職權,反而以政治性噤聲對應,構成重大職責怠惰。其持續不作為,實質上已默許違法國家機關操縱司法審判,對我國法治秩序與民主憲政體制造成無可回復之根本性破壞。
憲政機關之違憲不作為:
監察院長陳菊因知悉本案違法情節重大,故責成監察院機要秘書許傳盛(現轉任勞動部政務次長)處理。惟文化部政務次長王時思竟向許傳盛謊稱「文化部及所屬與溫以仁根本無訴訟關係」,拒絕政治和解 【 證據31】。
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於知悉監察院介入未果後,委由立委范雲於立法院召開和解協調會,要求司長以上層級與會 【證據32】。 會中,溫以仁出示證據,說明遭刑事被訴源自文化部代表律師「朱敏賢」與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主任「王蘭生」(現任國父紀念館館長)蓄意變造其履歷表,作為惡意指控之證據。經查,該變造履歷表記載手機號碼為當事人於 2009 年間使用,卻於2008 年間早為「籌備處」存檔之資料,顯違常情,核「王蘭生」等真意,無非為將原載「畢業」變造成為「結業」【 證據33】,俾便配合2009年間《蘋果日報》報導:「溫的最高學歷僅是結業」【 證據11】,證明文化部及所屬確有作偽行為。因此,范雲委員書面質詢並調查文化部及所屬變造當事人履歷表情事【證據34】,惟文化部竟於函復聲稱:「本部不再回應」【證據35】,公然抗拒國會監督,嚴重敗壞官箴。
⚖️ 違法構成說明:文化部政務次長王時思對監察院、立法院提供虛偽資訊,已違反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8 條「誠實義務」、第 10 條「真實義務」,蓄意隱匿原始履歷與偽造文件,觸犯《刑法》第 210 條「偽造文書」、第 211 條「行使偽造文書」,嚴重侵害人民司法防禦權。
文化部對立法院書面質詢,公然抗命,並於 17 年間累計出具逾 40 件虛偽公文 【 證據36】,違反《憲法》第 63 條與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第 7 條、第 46 條,構成行政權對立法權之對抗,破壞憲政秩序,依法應究責相關職務人員與機關首長。
本案歷經十七年,相關政府部門非但未平反錯誤,反而層層掩蓋,持續出具虛偽公文並濫用公帑控告當事人,已構成下列重大違法與體制性偏差: